根据《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》,结合临港地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适用对象
本办法适用于临港地区的企业(工商注册和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)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医院等机构现有的和三年内(2013-2015年)引进的、在临港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才:
1、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中央“千人计划”、上海“千人计划”或浦东“百人计划”的高端人才;
2、在临港地区的总部企业工作的总裁、副总裁和相当于副总裁以上层面的中高级管理人员。
第二条 奖励标准
(一)高端人才奖励
对经认定在临港地区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入选中央“千人计划”、上海“千人计划”或浦东“百人计划”的创新人才,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,给予每位引进人才25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对应等额奖励。创新人才每年在临港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。
对经认定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中央“千人计划”、上海“千人计划”或浦东“百人计划” 的创业人才,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,给予每位引进人才50万元至150万元人民币的对应等额奖励。对于未享受区级奖励的入选中央、上海“千人计划”的创业人才,也按相应区级奖励的标准给予对应等额奖励。
以上奖励将根据高端人才对临港地区实际贡献情况,从认定当年起,按奖励总额30%、30%和40%的比例,分三年逐年支付到位。该奖励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在临港创新、创业成本支出。
(二)个人直接新增贡献奖励
对经认定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中央“千人计划”、上海“千人计划”或浦东“百人计划”的高端人才,以及在临港地区的总部企业工作的总裁、副总裁和相当于副总裁以上层面的中高级管理人员,将其个人3年内在临港地区对区级的直接新增贡献用于个人奖励。
奖励以企业扶持资金的形式统一发放给申报企业,由企业用于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奖励。
第三条 申报材料
(一)申请表;
(二)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;
(三)中央“千人计划”、上海“千人计划”、浦东“百人计划”证书复印件(申报时需出示原件)或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;
(四)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;
(五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证明;
(六)申报直接新增贡献奖励的需提供个人纳税证明;
(七)创新成果相关证明材料;
(八)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第四条 申报方式
(一)高端人才奖励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推荐申报;个人直接新增贡献奖励由所在单位集中组织申报。
(二)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临港地区人才服务专窗集中受理,每半年受理一次。
第五条 认定程序
在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讨论提出认定意见,报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社会公示后确定。
第六条 附则
如遇特殊情况,可一事一议,由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。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